9月1日,中國進行了第一次CRS金融資訊交換。自全球達成金融戰略合作以來,CRS本身已掀起不小的風波。
事實上,在全球化下,基於投資移民進行海外置業、全球資產配置和海外稅務管理等已成為必然趨勢,高淨值人群需要充分考慮CRS對財富、家庭帶來的影響,儘早做出安排。
什麼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它是基於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一,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目前已有百餘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
簡單來說,CRS就是通過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換稅務居民資料,以提升稅收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CRS對應的只是一個標準,各國將以本國法律法規的形式落實到底。
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地區成為第二批加入CRS的國家和地區。
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呢?
答案是一百餘個!這其中,被大家熟悉的熱門國家和地區有: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新加坡、瑞士、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希臘、賽普勒斯、開曼群島、日本、韓國等等。
舉個例子:張小姐以中國公民的身份在新加坡的銀行存了一些錢,由於新加坡和中國都加入CRS了,所以張小姐在新加坡的這些金融資訊(包括開戶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帳戶餘額、利息收入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帳戶的總額)會被交換回中國。
是哪國公民就是哪國的稅務居民麼?
稅務居民的一般決定因素有兩點:國籍(護照)、經常居住國。
CRS的核心是稅務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而各國法律對稅收居民如何定義則屬於各國主權,可能會存在千差萬別。
在中國,個人是否應繳納所得稅的判定標準如下:
舉個例子:一個中國護照持有人李先生,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並且長期生活在加拿大,可以認定他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若他以加拿大居民身份在中國香港開設了帳戶,且金融資產超過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香港金融機構按照CRS協定有責任將此資訊向加拿大而不是中國內地交換。
境外金融帳戶是指“所有資產”麼?
CRS主要關注的是海外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期貨帳戶、股權債權權益。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說,如果你持有的資產跟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沒有任何關聯,那麼通常不用擔心受到CRS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CRS只申報有現金流,有現金價值的金融帳戶,對於非金融資產如房產、藝術品、字畫古董、貴金屬、珠寶、飛機遊艇、跑車等,不在申報披露的範疇。
舉個例子:上例中的李先生,他除了在香港有存款外,還以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在澳大利亞投資了房產,市值人民幣500萬元。而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在CRS資訊交換的範疇中,故而雖然澳大利亞也是簽署了CRS協議的國家,但是不會將此房產資訊交換給加拿大或中國大陸。
被交換的資訊具體有哪些呢?
CRS中被交換的涉稅資訊主要包括:
?海外機構帳戶類型
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資產資訊類型
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
帳戶內容
帳戶及帳戶餘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個人)、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帳戶總額。
CRS將影響的人群
在中國,CRS涉及兩類稅收居民:
一是具有海外金融帳戶的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外擁有的符合CRS規定的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託等,都有可能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帳戶而與中國稅務局進行資訊交換。
二是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常見的是身份在國外,但是金融資產是在中國境內,比如長期多年在國內工作,就業的海外人士。其帳戶資訊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其稅收居民所在國。
在上述居民中,有6類人會受到影響:
>>>> 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美國、澳洲、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中國高淨值人士比較喜歡移民的國家,稅務居民每年都要披露自身的全球資產,並進行稅務申報。但中國移民大多不習慣全面申報資產,也沒有如實向移民國家交所得稅。
根據CRS協定內容,若在中國境內有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 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並在香港滙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麼,香港滙豐銀行就會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資訊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
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您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淨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後均面臨披露。
>>>> 在海外國家或地區購買高額人壽保險
近年來,很多高淨值人士為應對人民幣貶值,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都選擇了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
香港也是CRS簽約地區,香港立法機構已經在2016年6月30號出臺了《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淨值人士的大額保單資產資訊報給中國大陸稅務局,而且這個披露不是說2017年新買的保單才披露,而是說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
>>>> 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
很多高淨值人士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一般在維爾京群島、科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紐西蘭、開曼群島等,大部分家族信託法域都成為CRS簽約國。
而且,CRS協定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資訊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常是信託機構)、受益人。所以海外家族信託持有的金融財產是無法繞開CRS的。
>>>>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資訊交換內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號資訊,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闆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實施CRS,會導致這一人群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順藤摸瓜,中國稅務局稽查時會很容易查到這些錢並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
一旦查詢到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巨額個人所得稅補繳,並且在境外設立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總成本可能高達40%。
交換資訊後就需要交稅了麼?
交換完資訊並不意味著你必須為這些查明的資產交稅,而是應先做梳理、核實,判斷哪些錢是已經完稅的,哪些錢是免稅的,哪些錢是不予交稅的,哪些錢是真的需要交稅而沒有交的。
在對自己的資產做系統梳理時,切忌一些不冷靜的應對方法,比如關掉帳戶,將資金轉移到非申報區域,買一個居民身份,採用代持人架構,盲目改變資產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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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CRS的目標本質是反避稅,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錢。
對高淨值人士而言,CRS也並非洪水猛獸,反倒是一個契機,有助於高淨值人士重新審視過去的投資狀態,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找到專業的團隊,獲得資產配置、稅務規劃、身份調整的最優安排,將使得資產保全和財富傳承之路上,即使是“欲渡黃河冰塞川,將登太行雪滿山”,我們依然能“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
資料來源:野望文存